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费支出管理,保证财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内容

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⒈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⒉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津贴、补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费、劳务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出国(境)费、维修(护)费、服务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误餐费、书报费、手续费、邮寄费、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支出外的专项支出。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其他类项目支出。

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不在预算范围内的,财务部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打报告按照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财务部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半年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基本支出审批权限

⒈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国家和中心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批。

⒉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根据国家和中心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批。

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⑴业务部门业务费用开支由主管业务中心领导初审签字,主管财务中心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⑵办公室管理费用开支由主管办公室中心领导初审签字,主管财务中心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⑶财务部管理费用开支由主管财务中心领导初审签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报销。

⑷预算内20000元以上的大额报销,须中心主任签字。

(二)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⒈项目经费支出计划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⒉项目支出审批权限:50000元以内的费用开支,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元(含)以上的费用开支,由中心主任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不得未经授权代批;不得以事后补签字、审批人外出等任何形式和理由省略事前审批。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审批,财务部应得到审批人的口头同意,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四、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出纳审核签字→财务处长审核签字→主管财务主任审批签字→主任审批签字(20000元以上)。

  • 报销发票要求

(一)为保证会计核算的时效性,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现金支出,需在3个月内(若跨年报销,最迟下一年2月底)进行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二)除手撕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餐饮发票外,其余发票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1000130283
地址 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电话 66095064
开户行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778350012425

 

(三)机打发票信息有误、不全的,不予报销。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报销人员不得为回避规定开具多张连号发票用于现金报销,否则,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

(五)各部门报销前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报销的发票进行查验真伪,将查询结果打印后和发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经办人在发票后签字方可报销。

六、经费报销时间

中心实行每周二、周四现金报销制度,时间9:00-11:30、13:30-16:00.除特殊情况,规定时间外不予报销现金。凡需要借款或报销超过5000元以上现金的部门,需在前一天的14:00以前通知财务部,以便提前准备现金。

七、日常经费报销的具体要求

(一)办公用品:中心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财务部专用单证、账簿由财务部自行购置。购置办公用品涉及政府采购商品目录的,需到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机构购买。报销的发票品名不可只写“办公用品”,明细要一并打印在发票上,或者提供增值税开票系统出具的明细。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印刷费:各部门报销印刷费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外(包括印刷明细),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印刷合同。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需到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厂印刷。

(三)劳务费:包括临时人员聘用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翻译费和评审费等。

⒈各部门发放劳务费需提供特定业务载体,比如会议费、研讨会、专家评审会等文件或说明。长期发放劳务费的部门,需向人事部门备案,方可支取劳务费。

⒉支取劳务费时,需提供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并写明应发劳务费金额,财务部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予以支付。

⒊发放劳务费人员超过5人的,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提供电子版文件(电子版格式由财务部门提供)。

⒋财务部门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劳务费;现金形式发放劳务费的需本人亲笔签字领取。

⒌劳务费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按照《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公务招待费:按照《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国内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按照《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培训费:按照《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租赁费:租赁办公用房(或设备)等,有关部门需提供与房屋(或设备)提供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正式发票。

(九)出国(境)费:按中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维修费: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维修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需要修理的原因、需更换的零部件、预计维修费用等。经中心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备案,方可进行维修。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清单。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提供维修合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服务费:包括信息费、咨询费等。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相关业务合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按相关合同或约定执行。员工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与工资合并发放,财务部不再报销。

(十三)误餐费:因公外出在北京市内办理公务误餐的,按每人次4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报销,未达到标准的据实报销。

(十四)其他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书报费等,凭发票明细单据实报销。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和财务审批权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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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所属分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