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各部门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财务部门汇总,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施行。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召开会议前应根据会议预算填写《会议费(预)决算表》(详见附件),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发生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支出项目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支出标准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预)决算表等凭证。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会议费(预)决算表

部门:          
会议名称  
开会地点  
参会人数 预算数   决算数  
工作人员 预算数   决算数  
会议天数 自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项目 预算数 决算数 备注
客房费      
会议室费      
交通费      
伙食费      
其他      
合计      

 

部门负责人:                             部门经办人:

  •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所属分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