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更好地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国资委《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的通知》(人事〔2013〕76号)、《关于做好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的通知》(人事〔2014〕44号)和《关于重申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不得取酬的通知》(国资党委人事〔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下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中心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兼职必须从严掌握,确实因工作需要,且所兼职单位的业务与本人的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若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中心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中心以外的单位兼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
第三条 按规定或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条 所有兼职需按程序报批,首先向中心办公室(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方可兼职。
第五条 在中心所属单位兼职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属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1)拟兼职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责;
(2)拟兼任的职务及任期、职务职责;
(3)兼职理由;
(4)拟兼职人员基本情况、现任职务、已兼任职务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兼职不领取任何报酬)。
2.拟兼职人员书面申请(需要承诺不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六条 在中心以外单位兼职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拟兼职单位邀请函(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拟兼职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责、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说明邀请的理由、兼任的职务<如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需要明确任期>;说明是否符合年龄、届数、1个兼职等规定,是否兼任法人等;需要特别说明兼职不领取任何报酬)。章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拟兼职人员书面申请(需要承诺不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3.拟兼职人员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兼职意见。
第七条 按规定经批准兼职的人员每年年底应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办公室审核后呈报中心党委。
第八条 未获得批准违规兼职或兼职领取报酬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退休人员兼职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心投资的独资企业人员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