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心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财务部门汇总,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发生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支出项目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支出标准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有关培训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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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所属分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