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有效防范和规避风险,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价与监督,是指内外部相关组织对中心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价和监督。重点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三条 中心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应遵循科学规划、问题导向、全面推进、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我评价
第四条 中心自我评价工作是指在党委领导下,对中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党委书记牵头,党委(纪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自我评价的内容是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具体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实施内部评价,党委(纪委)办公室应制定内控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方法、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等相关事项。
计划和方案经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内控小组)批准后,党委(纪委)办公室向各部门下发方案,并按要求牵头成立内部评价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或联系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审查小组或评价机构根据中心内部控制基本情况,综合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体系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实地检查测试。实地检查测试过程中需填写内部控制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情况表,作出内控初步结论。各部门应当充分配合审查小组或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测试,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核实确认并进行书面反馈。审查小组或评价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对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后,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
第八条 审查小组或评价机构综合中心整体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附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报送内控小组审定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条 党委(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底稿、评价报告、缺陷情况表、缺陷认定汇总表等文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内部监督
第十条 内部监督是指中心内部组织实施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中心领导、纪委、内部审计、各有关部门,其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中心主任是中心内部监督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对中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
(二)各分管副主任是其分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责任人,对分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
(三)纪委负责检查党委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以及各部门廉政建设、业务工作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日常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改进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和问题。
(五)所属单位应根据中心规定落实本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中心内部监督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
(四)合规性监督、合理性监督等。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工作程序主要是了解基本情况、实施实地测试、评估控制结果、报告与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工作方法主要是:询问、观察、抽样、比较分析、专题研究、实地查验等。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内部监督工作情况做出相应评价,提出整改建议,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章 外部监督
第十六条 外部监督是指由外部相关组织或机构对中心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外部监督的实施主体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
第十七条 外部相关组织或机构对中心进行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时,中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外部监督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心党委(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