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心按照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有关制度等规定,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货物类采购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施工具、通讯设施工具及其他应当纳入采购的物品等;服务类采购主要包括会议定点、车辆维修、车辆油料、车辆租赁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工程类采购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中心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为中心采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管理业务实施统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呈报相应采购业务需要。办公室为采购工作主责部门,负责具体采购业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业务,需成立采购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

(一)自行采购(不含工程类采购)单次金额20000元(含)以上的;

(二)政府采购或工程类采购单次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

(三)年度内多次同类采购、累计金额20000元(含)以上的;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经中心主任批准的。

采购小组在中心领导班子直接领导下,按本办法规定承担采购管理相应审核工作,其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党委(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召集主持。采购小组审核一般采取集体研究制,审核意见各成员签名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各成员意见应单独注明以供中心领导决策参考。

第七条 中心纪委负责对采购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计划组织

 

第八条 中心每年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确保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办公室汇总、编制全中心调配和采购计划草案。计划草案报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是指中心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自行采购是指中心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条 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招标、询价、网上竞价、固定来源、电子反拍、集中委托等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办公室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提出采购工作建议,符合条件的还应经采购小组审核,再由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执行采购。

第十二条 执行采用网上竞价、电子反拍、集中委托等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各部门需向办公室提交相关采购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出申请,采购机构批准后交办公室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执行采用定点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目录一般由办公室提供,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考察情况提出采购建议,报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询价、固定来源采购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各部门需会同办公室拟定采购实施草案,报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五章  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中心进行自行采购应依法依规进行,一般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统一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中心进行自行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工作需求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各部门报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方式需变更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进行小额(2000元以下) 零星购买的采购项目,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采购方式;其中工会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日常看望慰问离退休干部、在职职工需购买物品的(2000元以下),可免于采购方式审批按直接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选择自行采购方式,应遵循下列条件标准:

(一)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0000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二)单项采购金额在500000至1200000元之间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

(三)其他适合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经中心主任批准可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比价方式;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九条 执行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的自行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标需求,办公室负责办理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受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经各部门、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报采购小组、分管副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核审批。

评标、开标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进行,采购小组委派代表参与。

办公室对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管主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代理机构根据确认的中标结果开标,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办公室按中标结果执行采购。

第二十条 执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自行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标需求,办公室依法选择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由办公室草拟招标文件并提出3家以上(含3家)邀请招标单位,经采购小组审核后确定招标文件,再由办公室向邀请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并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进行,采购小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场开标、评标,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专业人员参与。

评标后,办公室应制作评审报告,并报分管主任审核后确认中标结果。

办公室根据确认的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下发到承办部门执行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公开招投标方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采用询比价方式的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向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考察。需要成立采购小组的,由承办部门向采购小组提供询价情况书面资料,采购小组形成采购意见;不需要成立采购小组的,由承办部门综合考虑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后拟定成交对象。询比价方式的自行采购,办公室应按财务审批权限报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执行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办公室经办人报分管主任批准后直接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自行采购,由办公室拟订谈判实施草案,按财务审批权限报分管主任、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 采购验收工作,由办公室会同资产保管或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名确认;验收或使用过程中不合格的,由办公室协调供货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做好供应商评价管理工作,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服务态度等方面予以评价,填写《评价表》后装订成册,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归档。

 

第七章  付款归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业务所需资金的预付、支付、报销等,须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采购文件资料,各部门应认真收集、整理,及时向办公室移交。办公室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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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所属分类:制度建设